每当看到新闻事件或者警方的通报中出现“精神病”这三个字,人们不禁会发问,他是精神病,事情是不是会因此而不了了之?从朴素正义感的角度出发,大多数人恐怕都无法接受一名杀人凶手在残忍夺去一条生命之后,竟然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精神病人杀害无辜受害者,归根结底是整个社会的悲剧。悲剧既已发生,司法体制便应尽力避免这一悲剧造成更多负面影响,弥补悲剧造成的损失。近日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发生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原委。
年2月20日下午,吴先生的爱人吴林霞女士去吴美玉家玩,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纠纷,吴林霞女士当场被吴美玉残忍杀害,头部,颈部严重砍创,手指砍断,手段极其残忍。吴美玉丈夫发现并报警,吴先生在得知这一噩耗后立马从福建赶回来,但公安局声称吴美玉是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情拖到现在还尚未有进一步的处理,吴林霞女士也无法入土为安。回顾整个案件,存在诸多疑点,禁不起推敲核查。其一,吴美玉曾在年就因在一家早餐店内投毒被抓,经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后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那么其娘家人在明知吴美玉有精神问题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将其接回家,既接回又为何不将其看管好,导致其再次破坏社会治安夺去人命,犯下杀人之罪,无论是否因为其精神病的身份而有恃无恐,其娘家人和她的家人于情于理都要承担责任。其二,吴美玉在犯下杀人罪后又因其是精神病人免于处罚,公医院治疗,可10月4号吴先生医院跑出去,后吴先生找到当地公安局,医院。吴美玉一个精神医院逃出来的,医院对病人看管不严,未做好本职工作,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其次吴美玉作为杀人凶手,公医院看管么?而且这难道不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吗,受害者无辜丧命家庭分崩离析,凶手却摇身恢复自由,逍遥法外。其三,事发后吴先生并未在案发现场找到妻子的电瓶车,电瓶车是如何在布满监控的场所下不翼而飞的呢,是公安机关办事不力还是有人故意为之。并且现场也有故意销毁证据的明显痕迹,这又是否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早有预谋?就像吴美玉本人所说的那样,她收起受害者的棉鞋,清理地板与衣服上的血迹,还将自家的衣服与腊鱼腊肉收走,营造一个家中无人的假象。倘若她真的是一位精神病患者,又或者杀人之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为何在杀人后并未出现手足无措的情况,反而有条不紊细致缜密地处理好一切后并离开案发现场,这样的言行割裂让人无法不怀疑吴美玉是否早有预谋要将受害者杀害。
如果仅仅因为主动或者被动贴上某种特殊标签,就让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安全者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那么这对受害者显然是不公平的。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在法治中国语境下,“精神病”并不能作为“免死金牌”而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上述刑法相关规定可知,吴美玉作案时并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其家人也应为自己的事先疏于管照、事后助纣为虐承担责任。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不管多可恶,喊一句“我是精神病”就能够有恃无恐;不管多大事,凭一纸精神病证明就可以逍遥法外。在以往司法个案中,极个别人凭借精神病患者的身份或者病史而减轻甚至是免除了相应的处罚。再加之司法不公个案对司法公信力侵蚀,也加剧了人们对涉案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质疑,甚至让人产生“精神病”可以作为践踏人性、逾越法治红线的突破口的遐想。回到案件本身,即使犯罪嫌疑人吴美玉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也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并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吴先生一直忙于此案件未外出工作,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家中孩子也因丧母之痛导致高考成绩不理想,现正在复读。犯罪者本人以及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家属,应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其免遭刑责对公平与正义造成的损害,补偿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吴美玉的家人理应给予吴先生一家物质和精神上的相应补偿,还吴先生一个公道,早日让受害者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