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性神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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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6 1:36:00

父亲酒后强奷有精神病女儿,到案后还称“不记得了”。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戴某与儿子,女儿小戴一起在家吃午饭。儿子回忆,父亲当天喝得不多,比平时少。姐姐小戴只喝了一点儿,但因酒量不好就醉了。“(姐姐)酒后好像浑身没有力气,人已经迷迷糊糊的,说要睡觉。”

儿子说,父亲将小戴抱到平时自己睡觉的床上,身体与小戴挨着躺在边上玩手机,之后,自己便离开了父亲的家。6月29日,当天,姐姐小戴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父亲强奸。

经相关机构司法鉴定,小戴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辩护律师对戴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判处缓刑,主要围绕如下几点提出辩护意见。

1.戴某具备自首情节。一方面,戴某经民警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虽然戴某到案后第一次说“记不清了”,第二次坚称没有强奸小戴,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酒后记忆中断(也就是“断片儿了”),戴某酒醒之后,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认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双方关系特殊。辩护律师称,被害人与戴某系父女关系,这种关系比较特殊,与一般强奸罪中的“不特定对象”有本质区别。

3.戴某是“酒后乱性”,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小。

4.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1.不构成自首。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如果构成自首,在符合其它条件情况下,可以减轻百分之四十以上处罚。

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是“人”,犯罪事实是“事”,那么什么时候投案算是自动投案呢?(1)司法机关不知道“事”;(2)司法机关知道了“事”,但不知道“人”;(3)司法机关既知道了“事”,也知道了“人”,但还没有对这“人”进行讯问,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以上情况下,都可以构成自动投案,但是经司法机关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戴某是经公安“联系”才去的公安,所谓“联系”是个大白话,其实就是传讯,所谓“传讯”,就是司法机关命令与案件有关的人到案受讯问。传讯了你才来,还说是自动投案?你咋不说你立地成佛呢?

二是如实供述。就是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戴某铁嘴钢牙,第一次说记不清了,第二次直接否认,一直到案子送到了检察院还矢口否认,这要算如实供述的话,你让那些哭着喊着“我全招我全招”的兄弟们,脸往哪儿搁?

2.双方关系特殊?辩护律师认为,双方系父女关系,和一般强奸罪中的“不特定对象”有本质区别。难道言下之意指的是,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比强奸陌生女人更值得原谅?此处律师犯了两个错误,一来强奸罪的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陌生人,有大量的强奸犯针对的是熟人,同学、邻居、同事,甚至在特定场景下,违背妻子意愿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怎么能说强奸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呢?二来强奸亲生女儿不是更让人愤怒,而是更值得原谅吗?天呐这是什么鬼逻辑?这让我想到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儿子杀亲妈案件,别人质问儿子为啥杀人,儿子理直气壮地说“杀的又不是别人,是我自己的妈”。听听,是你妈生的你,还是你生的你妈?哪怕你变异了,是你生的你妈,她也是有独立人格,生命权受宪法、刑法和民法保护的公民!

3.戴某是酒后乱性,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小?一来酒后犯罪,不能减轻刑事责任,只要经鉴定不是精神病人,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就不应以“酒后”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否则想犯罪了先喝两口,被抓了就躺地上耍赖,说自己当时喊高了,要求减轻处罚,你咋不上天呢?孙大圣大闹天宫前,还去蟠桃会偷喝了好几斤高度白酒,照你说可以减轻处罚,可那年有期徒刑猴子也没少坐一年啊?你可别跟我说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猴不平等。

二来临时起意?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特别是强奸罪,精虫上脑,不管不顾,瞬间畜生附体,我就问你:你一个临时起意,就能把亲生女儿强奸了?那种不管不顾、钻头不顾腚的临时起意,有时候比预谋的破坏性更大。

4.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个情节在一般强奸罪中确实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本案比较特殊,一来被害人精神方面存在某些问题,二来被害人是其女儿,此种情况下,谅解书是否体现其真实意愿值得怀疑。

所以,本案的辩护律师几个辩护点,总体而言相当没有说服力。

那么法院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合适吗?

从感情上讲,大家对强奸亲生女儿这种事特别反感,从人伦大义上感到恶心反胃,个别激动的朋友认为应该杀一敬百,理解这种朴素的正义感,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该判何种刑罚还是要由《刑法》说了算。

《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虽然是强奸亲生女儿,但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五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所以不能在十年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时,当庭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等等。此外,各地法院在量刑时还有更加细化的指引,使量刑工作更加精准科学。比如下图,就是法院在实践中运用的量刑表格,可以看出,像是在做数学题一样。此外,近期正在大力实施的认罪认罚制度,对最终的量刑幅度影响也很大,所以判刑四年不重,但总体而言,还是在法定幅度之内。

作者/来源:五岳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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