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性神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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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女同伴推下水库双双溺亡抑郁症的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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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17时许,溧水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溧水区一水库有两名女子溺水身亡。经初步调查,两名死者分别为史某某(女,43岁,生前患有抑郁症)、刘某某(女,47岁),两人曾为同事关系。10月21日12时许,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一同落入水中,两人均溺水身亡。

南京警方通报两女子水库溺亡:推人者患抑郁症,二人曾为同事。

这场悲剧在微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很多人说“自己想死就算了,为什么要拉上别人垫背?”;有人认为这是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还有人说,“抑郁症不背锅,抑郁症可能自杀但不杀人”。

那么,此案是否属于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呢?

扩大性自杀是抑郁症患者在处于严重的情绪低落的状态下,感到困难重重,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并决意以自杀摆脱痛苦,但是想到自己的亲人活着也是“痛苦”,为了免除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常将自己的配偶或儿女杀死后自杀。这种杀害并不同于现实中一般意义上的恶意他杀,动机有“利他”的色彩。扩大性自杀以女性多见,被害对象多为幼小的子女,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抑郁情绪和强烈的自杀观念影响下,所出现的病态的思维逻辑和判断,已失去了对事物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其作案无现实动机可言。

间接自杀是患者抑郁发作时,因情绪极度低落,企图自杀,屡次寻死不成或因缺乏自杀勇气,故采取杀害他人的方式自绝后路,使自己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从而达到自杀的目的,也称为曲线自杀。作案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作案动机是为了寻死;行为对象(即受害者)通常与作案人无仇冤或嫌隙;选择的作案对象考虑到容易达到杀害的目的,以小孩、老人或病弱者、缺乏抵抗能力的人居多;实施行为时一般考虑到不让受害人遭受痛苦;作案很少处于一时冲动,通常经过数日数周的考虑与预谋后才付诸实施;作案后通常会自首投案。本案曝光的细节尚不足以判断是属于何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大部分已经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杀人行为终归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此种行为,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容,但宽容条件的适用非常严格,是基于科学的鉴定结论,以是否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绝不允许利用抑郁症为借口杀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全世界的抑郁症比率不断上升,并且引发是自杀或者扩大性自杀、间接自杀事件频繁发生,应当得到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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