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性神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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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文鑫说法丨杀妻弑子女抑郁发作引发的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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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谚云:虎*不食子。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杀妻弑子女的行为?是抑郁症发作。很多人误以为罹患抑郁症的人不会伤害他人,只会伤害自己,这其实是错误的理解。

根据权威的教科书和司法实践,抑郁症发作,经常会有“扩大性自杀”举动。所谓的扩大性自杀是指患者在严重情绪低落及认知损害或妄想的情况下,感到困难重重,陷入绝境,而产生强烈的自杀企图,出于怜悯之心常将自己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杀害后自杀,又称“慈悲杀人”或“怜悯性杀人”。

以往,罹患该疾病的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被评价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是限制行为能力。因为扩大性自杀与普通凶杀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患者实际上在案发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或者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

但由于抑郁发作的病程特点和表现,案前、案后往往不易被人发现或认识,邻居和单位也不认为有病,对社会及家庭潜在性危害极大。未来如何更妥善处理这类患者的问题,应该是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好兄弟许继强律师接了一个特殊的杀人案件,丈夫把自己的妻子和一双子女都杀死了,然后自杀,之后被紧急送医抢救得以活命。

第一次鉴定,意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许律师告诉我:“文鑫,这个案件我想有人陪伴我一起做,你愿意吗?”

我答应义务援助。

之后,我做的更多的事情是陪伴许律师,倾听许律师的意见,认同他的意见。有时候也提一提自己的一些补充观点。我知道许律师完全有能力做好专业上的事情,只是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恐怕会引发他案件之外的许多思考,这时候,他需要有人陪伴,而我恰好是那个可以陪伴他的人。

之后,通过许律师和家属的努力,案件征得法官同意进行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是限制行为能力。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探讨得更多的,不是证据层面上的问题,反而是会不自觉的思考:是死,还是生,对当事人更有意义?

在案件之外,我们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在案件之中,我们只能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然而,最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一心求死。

我们猜测,他清醒时,应该无法去面对这个问题。尤其是,他平时是一个他人眼中的好老公,好爸爸,而他之前确实也是一个好老公、好爸爸。

我们是劝他活,还是顺他意愿?

既然当事人是这个态度,我们在法律工作职责上,肯定要进一步听取他近亲属(也是委托人)的意见。而他的近亲属是坚决希望他能够继续活着。

我们还进一步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他们竟然也都全部希望他继续活着,在没有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还出具了谅解书。

无论是近亲属还是被害人家属,没有人希望他死,反而都希望他能活。但他自己却一心求死。

所以,我们的辩护工作开始有些变化了,我们更多时候,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帮助他转变想法,让他可以从求死到求生。

法律上,应该是死不了了,但他要面对的是,法律之外更痛苦的惩罚——疾病与负罪感交织的精神折磨。

许律师与我都不是医生,也不是心理学家,我们很难依靠自己的能力去“治愈”他。但是,我们可以做的事情除了陪伴他,就是给他一定的“使命感”,让被害人家属陪伴我们,一起开展挽救行动。

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有时候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甚至有些时候法律之外的东西,占据了我们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经常有一些公检法的朋友说,有些案件都不知道请律师干什么。其实,我自己也经常建议一些客户,有些案件就不用请律师了。从结果看,有律师和没有律师都差不多。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从结果意义来看律师之作用。裁判结果固然重要,但是,在裁判结果之外,有普法工作、有心理辅导工作、有家庭修复工作等等要做,这些也都是律师潜在的职责所在。所以,一个合格的刑事律师,必须熟悉制度,了解人性,善于疏导。

前不久做的一个贩卖*品的案件,我就跟委托人说了,从结果看,请律师的作用并不大。但是,我却和他老婆达成共识:他老公刚刚涉*,他现在更需要家属的帮助,家属信任他,给他更多的关心,才能帮助他更好的面对问题,远离*品。

有时候,不要小看这些细微的举动,那个案件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我直接跟法官说了:庭前,我就和家属沟通过了,这种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差不多。但是,她家属仍然坚持请律师,而且反复叮嘱我,要告诉被告人,他们一家都知道他有压力,也不会怪他,只希望他能够明白*品危害性极大,能够通过这次教训远离*品,回归家庭。当我在会见时,告诉被告人这些话的时候,他竟然当着我的面哭得跟孩子一样,让我带话给她老婆,向他道歉并保证自己绝对不会再犯。今天因其犯罪,对其审判是应当的,但是,如果他们夫妻能够通过这次事件,领悟到更多的事情,未来家庭更加和谐圆满,那么,这次看似负面的事件,对他们家庭而言,也算是一件不幸中的幸事……

我也不知道以后他会不会再犯,但是我知道,他之前流下的眼泪是真实的。其实,在这个案件,我做的也不是法律工作,更多的是“家庭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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