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接连陷入两起“套路贷”
章某家底丰厚,拥有本市多处商铺产权。几年前,章某因扩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却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由熟人介绍了一家贷款公司。以借贷为由,该公司诱骗章某签下了十几份虚高、虚假借条,原本的万本金垒高至万元。后来又以抵债之由,骗取其商铺物业管理权、两处房产以及家具。随着借条越写越多,债务越积越高,章某无力偿还,又经朋友介绍了杨某经营的贷款公司。这次依然是虚增借贷金额、银行虚假走账的套路,诈骗债务累计余万。而与上次不同的是,杨某的“套路贷”团伙多了一种“软暴力”讨债手段——长期贴靠、限制人身自由。
甩不掉的“狗皮膏药”
年初至年底,杨某以“索债”为由,雇佣阿涛、小峰、小武等人采取跟踪贴靠、限制出行、强行陪同出行等方式限制章某人身自由,直到章某将其名下酒店转到杨某指定名下,三人才终止对章某的非法拘禁行为。长达两年的时间,章某为何任由控制摆布,难道都未曾反抗或报警吗?经司法鉴定,章某虽被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患有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犯罪团伙认为他“脑子不好”,记忆有损,经常忘了借款还款金额,以至于被反复敲诈而不自知。章某开始也会反抗,时间一久便麻木了。
直到年,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诈骗案件时发现线索,立案侦查,阿涛、小峰、小武才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中,阿涛、小峰、小武等对被害人章某采取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这样认为
阿涛、小峰、小武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阿涛、小峰、小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脑杨某在逃,正另案处理中,最终等待他的将是法院严厉而公正的判决。
一、法院认定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理由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具体详情请见:普法小课堂:
以杨某为主的犯罪团伙,人数超过3人,杨某是组织、指挥者,其他人均听命或受雇于杨某,团伙成员分工明确。非法拘禁和诈骗行为均持续长达近2年,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已造成恶劣影响。所以法院认定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
二、阿涛、小峰、小武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等表现形式。采用上述手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处。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以杨某为主的犯罪团伙,阿涛、小峰、小武负责以看管、跟随的方式拘禁他人。在长达两年实施“套路贷”诈骗的过程中,对章某实施非法拘禁暴力讨债。阿涛、小峰、小武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完
文:贺天牧、陈慧
图:李剑平
原标题:《跟踪贴靠讨债2年——一采用特殊方式非法拘禁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遭到严惩》